受贿罪量刑-受贿罪构成-受贿罪案例
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罪量刑(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罪量刑(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贪污罪量刑(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贪污罪量刑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罪量刑时,只要贪污金额上十万,可以选择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这里自由裁量的空间确实很大,通常要看犯罪的具体情节(数额,手段,次数,赃款是否追回,等等),另外,自首立功等情节也是从轻减轻的原因
这两年还来有个趋势,对于贪污受贿类犯罪,即使数额特别巨大,也不一定判处死刑。这与国际环境有关,也反映了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毕竟贪污受贿罪行再恶劣,也只是侵犯了财产权利
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用剥夺生命权的方式来惩罚就有点不对称
受贿罪构成一、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因为在1995年办理年检手续的时候,没有约定待其退休后收受财物,故而不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构成二、
《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有要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玩忽职守罪,有要件是“徇私舞弊,犯前款罪”。
本题中,没有以上情况发生,也不构成渎职罪。
受贿罪构成三、
至于敲诈勒索罪,也不构成。
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据年检时已经过了6年,赵某并没有什么把柄被丁掌握,况且丁某没有强制赵某一定要给他钱,只是表述一种愿望罢了,赵某可以不给其2万元钱。
受贿罪构成四、
综上,丁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贿罪案例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智文,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延安市七里铺小学家属院。200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涉嫌受贿被依法逮
捕。捕前系延安市体育局产业管理科科长兼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延安管理站站长。
辩护人任东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受贿罪案例: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字(200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智文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
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成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智文及其辩护人任东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中,经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聘任被告人李智文为省体彩中心延安市管理站站长。2002年3月,李智文被延安市体育局党组任命为该局产业科科长。在
2004年元月份延安市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李智文先后四次从延安体彩站出纳杨志凯处领出现金41.5万元,李将其中的30万元用于支付体彩销售费用。元月底,杨永明(另案处理)在结算
销售费用时,为感谢李智文的关照,将结余的11.5万元发行费送给李智文,李遂将此款收受。2004年5月份,李智文在与省体彩中心结算时,将11.5万元中的4.4万元补交税款,剩余的7万
余元,李智文个人据为己有。2004年6月,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2.5万元现金及价值5000余元的赃物。
受贿罪案例:2004年元月,延安市体育局经延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体彩中心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在延安市发行1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由延安市体彩管理站具体负责,随后被告
人李智文代表延安市体彩管理站与省体彩中心签订了彩票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延安市体彩站负责回收中奖彩票及兑奖工作,同时对体彩销售中弃奖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在彩票销售前,
被告人李智文明知杨永明是个人承销,却违反有关规定,将二次中奖信封交由杨永明保管,此后,杨永明通过强光照射信封,掌握了大奖信封编号,并于开奖期间,通过负责大奖兑付的孙
承贵、王长利、刘小岗、白玉亭等人骗取奇瑞轿车四辆,价值69万元,在延安地区的体彩销售结束后,共产生弃奖34万元,被告人李智文又违反有关规定,将上述弃奖交给杨永明个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相关借款凭条、退税凭证、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智文的身份职务证明、李智文的供述及追赃情况
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智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杨永明贿赂7万余元;另外李智文在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
,放弃监管职责,致使杨永明等人诈骗得逞。并违反规定将应收归国家所有的34万元弃奖交给杨永明,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智文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智文当庭未作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承认属实,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李智文受贿数额有误,李智文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并认为李智文属初犯、偶犯,其主观恶
性不大,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受贿罪案例经审理查明:
受贿罪案例一、受贿犯罪事实:
2001年5月,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聘任被告人李智文为省体彩中心延安市管理站站长。2002年3月李智文被延安市体育局党组任命为该局产业科科长。在2004年元月份在杨永明承
销延安市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李智文先后四次从延安体彩站出纳杨志凯处领出现金41.52万元,将其中的30.5万元用于支付体彩销售费用。元月底,杨永明(另案处理)在结算销售
费用时,为感谢李智文在他承销体育彩票时对他的关照,将结余的11.02万元发行费送给李智文,李遂将此款收受,2004年5月份李智文在与省体彩中心结算时将收受的11.02万元中的2.6万
元补交了税款,又将应补交的1.86万元公益金交给出纳杨志凯,剩余的6.56万元,被告人李智文据为己有,并将大部分赃款挥霍。2004年6月,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了2.54万元现金
及价值5000余元的赃物。